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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担保范围 |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主体变更
债权让与 | 承担: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债权同时转让=原保证范围内承担 |
例外: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或禁止债权转让 | |
债务转移 | 承担: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同意=同意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
例外: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部分=不再承担该部分保证责任 |
(2)主合同内容变更
保证人 | 同意 | 未同意 |
数量、价款等内容变动 | 按变更后的 | 减轻债务:按减轻后 加重债务:按加重前 |
履行期限变动 | 按变更后的 | 按原期限 |
新贷还旧贷 | 承担新贷 | 不承担,除非前后系同一保证人 |
3.保证期间
起点 | 一般: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
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宽限期满开始 | |
长度 | 有约定按约定; |
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提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
|
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提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
4.保证的诉讼时效
(1)起算点
一般保证 | 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 |
连带保证 | 债权人对保证人 |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
保证人对债务人 | 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 |
一般保证 | 保证诉讼时效中断 | 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
连带保证 | 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 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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