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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21):涉及保证人的诉讼问题

环球网校·2019-05-07 15:00:04浏览49 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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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21):涉及保证人的诉讼问题”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1.一般规定

一般保证债权人
(共同被告,责任承担有先后)
以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 可选择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民间借贷纠纷

连带责任保证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一般责任保证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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