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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59):转让价格的确定

环球网校·2019-05-22 13:44:41浏览57 收藏17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59):转让价格的确定 "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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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格的确定

低于底价转让 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价款结算 一次付清: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提示: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5.非公开协议转让具体情形:

①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②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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