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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 ①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②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
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 | ①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②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③企业原股东增资。 |
(三)企业资产转让
审批 | 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
公告期 | 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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