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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形式、行政法规形式、部门规章形式(有上限)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2.没收财务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听证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2.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2项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一级管辖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3.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
4.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4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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