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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27):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环球网校·2019-06-10 13:26:05浏览51 收藏25
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清楚税法科目中哪些考点应该记住,哪些了解就好,以下分享“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27):延期缴纳税款制度”,请考生仔细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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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特点

(1)延期纳税延期纳税项目最多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项目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延期纳税的项目越多,本期缴纳的税收就越少,现金流量也越大,相对节减的税收就越多。使延期纳税项目最多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2)延长期最长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纳税延长期最长化。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纳税延长期越长,由延期纳税增加的现金流量所产生的收益也将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也越多。使纳税延长期最长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比如,税法规定购置的高新技术设备和环保产品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条件下,尽管总的折旧额基本相同,但选择加速折旧可以在投资初期缴纳最少的税收,而把税收推迟到以后期间,相当于延期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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