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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政策法规: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广东省财政厅·2019-06-24 10:18:08浏览239 收藏95
摘要 为加强广东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以及《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发布了“注册会计师政策法规: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以及《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我厅草拟了《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的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6月25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并将电子版发至czt_kjc@gd.gov.cn。

附件: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1日

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科学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培育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会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次,依次相对应职称名称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 初级、中级会计职称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下同)的在职在岗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

第六条 热爱会计工作,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操守,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任现职期间,考核均为称职(合格)等级以上。

第七条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提供有效证明。

第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按下列规定执行:

1.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

2.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3.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者,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予以通报。有上述情况的,记入诚信档案,该年度不计算资历,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职称评价。

4.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章助理会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九条 助理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取得助理会计师应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助理会计师应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基本掌握会计、财务的基础理论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第四章会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三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取得会计师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会计师职称应具备以下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会计、财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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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申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含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中级职称、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两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五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十年。

4.具备非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符合现行转系列评审规定,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满一年。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下同)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业务主管及其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小型企事业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属于本单位核心业务骨干。

2.主持、指导县(区)级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企事业系统内的财会管理工作。

3.主持或参与本单位、本系统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工作,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4.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或者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或检查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主管)人员。

5.主持或参与制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主持制定小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与办法。

6.参加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与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的制定与编写工作。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负责人主管的会计、财务工作,或主持、指导的县(区)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企事业系统内的财会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主持或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内部管理工作,提出解决单位经营管理中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建议,或主持(或参与)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显著提高了单位的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3.主持或参与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绩效评价、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业内认同。

4.主持或参与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资金管控等体系和方法与技术等建设工作,有重要贡献,成效显著。

5.在参加制定与编写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与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所制定的制度或法规、办法被采纳,收到良好效果。

第十九条 学术成果条件。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项目等。在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完成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分析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具创造性的成果等2项以上。

2.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申报者撰写的总字数不少于2万字。

3.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

4.独立或参与撰写、被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相关会议接受并纳入会议论文集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2项以上。

5.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者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以上。

第六章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十条 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相关职责工作满5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主持或参与所在单位生产经营决策,或者从事审计与咨询服务、股票发行与上市、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工作的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5年以上。

2.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重要岗位主管,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负责人,或担任重要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10年以上。

3.累计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或(和)会计财务实务工作重要岗位主管,或(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负责人,或(和)担任重要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12年以上。

4.在一般单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20年以上,且担任会计及相关机构负责人10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会计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在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机制或方法技术、盈利模式创新等方面,或在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等领域,有重大创新,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推广价值。

2.主持或参与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等的建立或优化工作,形成了系统报告和文件,显著提升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管理效率和效果,对其他单位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3.主持或参与承担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项目实施成效特别显著;或者主持(或参与)承担重大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绩效评价、证券分析、信贷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结合行业及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业内公认的显著业绩。

4.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提出解决单位财务管理或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方案,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或参与制定地市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或者主持(或参与)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项目调研与论证。

第二十四条 学术成果条件。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具创造性的成果3项以上。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领域的原创性著作1部,或独立编写(或主编)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领域教材、案例集等1本以上,申报者撰写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3)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被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相关会议接受并纳入会议论文集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论文、报告4项以上。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者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4项以上。

第二十五条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认定其为正高级会计师:

1.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2.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第二十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任高级会计师期间,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正高级会计师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第二十一条高级会计师任职年限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1.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2.所主持的项目获得会计或相关专业领域重大研究成果、解决会计或相关专业领域重大疑难问题,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3.入选省级以上高端会计人才工程。

4.获得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

5.长期在粤东西北和基层从事会计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录:本标准条件中的相关概念含义

1.会计师职称(含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中级职称、职业资格),是指通过考试方式获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类)、统计师等职称的,以及获得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的,可视同会计师职称参加评审。

2.会计或相关专业,是指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等专业。

3.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4.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指主要或大量运用会计或财务管理知识的各项专业实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信贷分析、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股票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工作。

5.大中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标准划分。

6.参与,是指项目(论著、报告)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员(作者)中排前三名。

7.主持或项目负责人,即主持该项目的人,位列项目成员第一。

8.论文,是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9.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类别代码F)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出版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

10.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11.省级以上专业学会(或协会),包括全国性专业学会(或协会)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相关专业学会(或协会),例如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例如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视同省级专业学会。

12.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财政部重大会计研究课题招标项目、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省财政厅面向社会招标立项的研究项目等。

13.重大疑难问题,指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出现的不确定性较大、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业务问题。

14.关键性业务问题,指影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整体、最紧要的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业务问题,对业务的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15.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项(某些)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16.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项(某些)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7.省级以上高端会计人才工程,是指由财政部、中央各部委、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工程。

18.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又称会计硕士(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简称MPAcc),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种专业学位。

19.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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