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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定金

环球网校·2020-08-31 14:59:28浏览14 收藏7
摘要 2020年注会进入冲刺备考阶段,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考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定金”以下介绍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希望对大家快速把握考试重点,高效备考2020年注会《经济法》科目有帮助……

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担保的内容。

[内容导航] :

定金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定金

(1)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釔日起生效。

[解释1]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解释2]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都应采取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2)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十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无效。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5)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条款或者定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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