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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11与12节复习资料

|0·2009-10-19 15:27:29浏览1 收藏0

  第五章公司法:本节内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与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复习,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准备注册会计师考试,为您提供整理考试复习资料,并祝2009年的考试顺利!

  第十一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了解)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3、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外国公司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二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此罪并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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