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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现予印发。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申请免予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09年度)》(见附件1),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交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审核批准,方可免试。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5月10日。各地方考办在4月20日前公布本地区报名地点。

  (二)报名要求

  1.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2.报名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2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2张,经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个人信息填写表(2009年度)》(见附件2)。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五、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六、考试时间安排

  2009年9月19日 上午08:30―11:00 审 计

  下午13:00―15:30财务成本管理

  下午17:30―19:30 经济法

  2009年9月20日 上午08:30―11:30 会 计

  下午13:30―15:30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下午17:30―19:30税 法

  七、准考证的领取或打印

  报名人员根据所在地地方考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准考证,或通过网络下载打印准考证。

  八、考试报名费

  考试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辅导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以及《经济法规汇编》,应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

  (二)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68703206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examgzlf@cicpa.org;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09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十、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十一、提请应考人员注意的其他事项

  (一)应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40号)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上述文件,应当自觉遵守。

  (二)应考人员考试前领取准考证时,应当同时领取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附件1: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09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技术职称

 

职称评定时间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免试科目

(画√)

审计

财务成本管理

经济法

会计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税法

 

 

 

 

 

 

申请人应当对上述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名确认。

 

签名:                       

                    

 

申请人所在

单位人事

主管部门

对技术职称

的 确 认

 

 

 

 

                              签 章

                                       

 

地、市

考办意见

 

 

                            

                              签 章

                                       

 

省级地方

考办意见

 

 

 

 

                              签 章

                                       

  附件2: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个人信息填写表(2009年度)

  在需要选择的空格内打“√”

考区名称

 

顺序号

 

考试科目

 

 

 

 

战略

 

 

 

 

拼音

 

拼音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龄

 

政治面貌

中国共产党党员

 

共青团员

 

群众

 

其他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其他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学历

博士

 

中专

 

毕业日期

 

硕士

 

高中

 

本科

 

初中

 

大专

 

其它

 

学位

 

学位证书编号

 

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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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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