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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租人融资租赁的处理$lesson$
1.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利息收入的计算公式是:
利息收入=长期应收款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期限
3.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4.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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