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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借款合同

|0·2013-08-09 10:55:42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

  借款合同内容

  1.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2000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相关链接】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处理方法与借款合同相同。

  5.提前偿还(2005年单选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解释】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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