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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设定
1.动产质押的设立:交付
①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②以货币出质:先特定化(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后交付。
2.质押合同
①质押合同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②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3.权利质押的设立:交付或登记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有权利凭证的: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③其他股权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④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⑤应收账款
自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丧失对质物的占有
(1)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若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或者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则质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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