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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指导思想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二、立法背景
《城乡规划法》是在1979年由建设部起草的。它的基础是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7年4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城乡规划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7年10月28日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通过新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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