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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1)小区被城市次干道穿越,不利于组织小区结构完整性,不利于提供安全的居住生活环境。建议将城市次干道向南改道至小区边缘。
(2)小区内部无集中绿地,虽然在东部有城市级绿地,但不能取代小区绿地。建议将小区集中绿地与小区公共活动空间及托幼结合布置在小区中心位置。
(3)托幼用地位置不合理,不要与小学靠近。建议将托幼与中心绿地合设。
(4)小区商业服务用地位置较偏。建议将小区商业服务向西移至市级公建邻近,以体现经济的集聚作用。
(5)沿滨江道路,布置高层住宅会阻挡南部住宅的景观视线。建议将低层住宅移至滨江边,将高层住宅移至小区南部。
(6)小区没有核心空间。建议由托幼、集中绿地、公共活动中心共同构成小区核心空间。
(7)小学位置不当,用地规模偏小。建议将小学移至小区东南角,小学入口开设在小区内部道路上,用地规模宜为1.0~1.5hm2=f。
(8)小区南北联系不便。建议小区内组织加强南北向交通联系的道路。
案例2
(1)城镇等级规模:县域城镇体系城镇等级应按4级配置,缺少一般镇。
(2)布局:城镇空间布局不合理,中心镇过多;县城b距中心城市(地级市)过近,地域直接受中心城市辐射力度大,b无法发挥地域中心作用,应并人中心城区;县城d、e位置靠近(北部山区,所辖城镇少)应合并形成北部副中心城。
(3)对外交通:高速公路横向选线不合理,与产业空间布局矛盾,造成基础设施浪费,建议取消;高速公路出入口距中心城市及县城d、e太远,造成区域中心利用率低;铁路穿越县城e,造成城市分隔;公路穿越中心城市,分隔城市。
案例3
该项目为一居住小区,根据居住小区配套基本要求,必须配置小学一所、幼儿园一所及商业服务业用房,并根据题中提示,还应有物业管理楼、小区公园(结合运动场或休闲广场综合布置),另外,小区西南角有一处高压走廊,而题中也说明缺少电力设施,所以应补充变电站一座。小学应布置在交通方便、服务半径合理的位置;幼儿园应布置在环境好、比较安静、有易于上下班接送的地方;而商业服务及物业管理应布置在小区出入口附近。各项配套设施具体位置如图5所示。图5补充后的居住小区规划
案例4
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做法是合理的。改变城市用地性质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进行审查。居住区绿地是城市居住区内供居民进行日常休闲活动的场所,一般用地规模大概在1.5~2.5hm2左右,如果占用其一部分用地建设一座大规模百货商场,肯定要破坏公共绿地的环境,从而影响居住区的环境质量。因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拒绝改变用地性质的申请是合乎城市规划整体要求的。
案例5
这是一起个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实例。张××所建的简易房屋,既没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显属于违法建设。区城管大队系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区级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其有权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可责令其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否则为违法建设。张××显然已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城管大队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查处正确,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至于张××关于区城管大队需对他人的违法建设也做出处理的要求,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且与张××违法建设无关,以此作为区城管大队对其违法行为处理不公正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6
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开发经营房地产。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与行政单位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不能以单独名义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故而是一种欺骗购房者的违法行为。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要以独立名义开发此高级小区,必须与行政单位协商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本着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批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让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且受让方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是非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案例7
(1)小区内现有两所小学应合并为一所。
(2)托幼位置不当。
(3)汽车配件铸造厂对小区有干扰。
(4)增加小区公共绿地。
(5)完善道路系统。
(6)增加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社区娱乐、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