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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原则和全过程的主要环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人们在城乡发展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共十一条,主要对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完来源保障,以及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管理与监督管理体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共十六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审批程序,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基础资料,城乡规划草案的么告和公众、老师和有关部门参与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共十八条,主要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城市、镇、乡和村庄各项规划、建设和发展实施规划时应遵守的原则近期建设规划,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等及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规划条件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报送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共五条,主要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与审批机关、权限、条件、程序、要求,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城乡规划的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修改要求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七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机构、权限、措施、程序、处理结果以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十二条,主要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所出现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产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共一条,规定了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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