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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西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

环球网校·2017-07-04 10:05:38浏览144 收藏57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2017年山西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2017年山西电气工程师考试时间为2017年9月23日—9月24日,希望各位考生关注,并且在规定的日期里参加2017年山西电

  【摘要】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2017年山西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2017年山西电气工程师考试时间为2017年9月23日—9月24日,希望各位考生关注,并且在规定的日期里参加2017年山西电气工程师考试。更多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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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山西省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晋人考函〔2017〕19号)安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考试时间

  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23日、24日举行,其中基础考试为23日,专业考试为23日、24日。

  为方便应试人员报考,根据此次考试的相关规定,我们编写了《山西省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手册》(以下简称《报考手册》),内容包括考试时间、专业设置、考试收费、报名流程、报考条件、注意事项、考场规则、违纪违规等,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

  二、报名时间

  报名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考试前不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工作在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在山西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须在山西,同时须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考点设在太原市,具体地点见考试准考证。

  网上报名:7月4日至7月19日

  网上交费:7月4日至7月20日

  准考证打印:9月18日至9月21日

  票据领取:9月25日至28日凭准考证、身份证到各市城建部门领取(具体地址见《报考手册》)。

  成绩查询:12月底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

  报名及报考信息查询网址:

  山西人事考试网:www.sxpta.com

  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www.pqrc.org.cn

  高校土建类专业评估信息系统:edu.mohurd.gov.cn

  三、资格审核

  报名资格审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资格审核对象为本年度考试中全部科目成绩合格的应试人员。

  成绩公布后,资格审核对象应严格按照《资格审核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携带资格考试审核表、工作年限证明、学历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如期参加现场资格审核,逾期未参加的,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发布审核通知:12月31日前

  现场资格审核:2018年1月2日至1月11日(双休除外)

  资格审核联系方式见《报考手册》。

  联系电话: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及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联系方式见附件1。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0351-7330283(网报咨询)0351-7339662(成绩复核)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7年7月3日

  附件1:山西省级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附件2:报考条件

  附件3:山西省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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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工程师证书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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