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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包括外包钢混凝土及墙板围护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在施工前必须结合现场具体情况编制“主厂房施工组织专业设计”,经批准后方得施工。编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确定施工流向、施工顺序、选择施工方法时,应注意满足电厂设备安装顺序的基本要求及投入运行的需要。
二、在选择与布置起吊运输机具、电梯升降设施、临时管线、交通道路及施工组合场地时,应使施工布局合理,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施工机械的效能。
第2.1.3条 主厂房工程的测量定位、放线及沉降观测,应遵守本篇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第2.1.4条 构件的制作和堆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采取必要的排水措施,以保证构件不因地基下沉而变形。
第2.1.5条 使用组合钢模板时,对新钢模板必须进行进场查验,对旧钢模板应进行维护和修整,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2.1.6条 构件的冬期和雨季施工,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第2.1.7条 外包钢构件宜在配有外包钢专用设备的预制厂集中生产。
第2.1.8条 钢材的级别、钢号和规格,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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