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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文件要求,考试成绩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自2008年起,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5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
(二)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三)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在领取资格证书时须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
注册建筑师级别分一级建筑师和二级建筑师。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9个科目,单科滚动周期为8年。北京地区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注册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实施。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八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持有有效期的《注册建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全 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 会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项 目;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