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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1.8 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电梯。
3.2.2 客房最小净面积:单床间一至四级分别为12、10、9、8(m2);双床间一至六级分别为20、16、14、12、12、10(m2);多床间每床不少于4m2。
3,2.3 客房附设卫生间净面积:一至三级分别不小于5、3.5、3(m2),卫生器具件数不少于3;四、五级分别不小于3、2.5(m2),卫生器具件数不少于2。不设卫生间的客房,应设置集中厕所和淋浴室。卫生间不应向客房或走道开窗。客房上下层直通的管道井,不应在卫生间内开检修门。
3.2.4 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度,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m。
3.2.6 相邻客房的阳台不应连通。
3.4.1 厨房位置应与餐厅联系方便,并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公共区及客房区造成干扰。
3.4.2 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洁衣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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