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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标的有关知识
1、什么是工程项目招标?
工程项目招标是指招标人对自愿参加某一特定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进行审查、评比和选定的过程。
2、工程项目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招标范围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供招标人选择使用的招标文件(或合同)示范文本有下列几种: (1) 以建设部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为基础编写 (2)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招标办”)2000年推出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绿皮本) (3) 交通部公路交通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4)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NCB) (5) 以适用的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为基础编写
(6) 建设部颁发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7) 招标办推出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监理招标) (8) 市建委或招标办推出的其它各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限于适用的和最新的版本)
5、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主要针对建安和市政工程,其中的有关原则也适用于监理和设备招标): (1) 投标须知 (2) 协议书(格式) (3) 合同条款(包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部分) (4)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5) 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6) 图纸或图纸清单 (7) 附件
6、关于废标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关于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设立的指导意见 (2005年1月20日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的设立,根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在招标文件中如何设立废标条件提出以下意见,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参照。
招标文件中设立废标条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设立相应的废标条件;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或允许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设立的其他废标条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投标的目的,本着慎重废标的原则,设立有关的废标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招标文件中设立的废标条件必须严格执行。
招标文件可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实质性要求或者不实质性响应即构成重大偏差的事项进行约定。但是所有这类约定应当以醒目的方式进行标识,且在废标条件中作对应的集中列示。重大偏差构成废标。
招标文件中对“质量标准”和“质量奖项”的要求应当明确区分,在招标文件中以两个独立的条款分别进行约定。“质量标准”属于当然的实质性要求,招标人必须以“合格”进行要求,投标人必须明确地以“合格”进行响应。招标人对“质量奖项”是否有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但是,只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质量奖项”提出了要求,就应当同时明确“质量奖项”是否是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如投标人不响应是否构成废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或者组成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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