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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一、为统一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特制定本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对工程消耗数量的计算做出的有关规定。即设计文件中的可读数量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可计算的量,套用消耗定额或企业定额,就可计算出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数量。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计算,应依据本规则。
三、本规则可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除第八章有综合项外,全部定额项目都为单项。
四、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则及《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有关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一)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二)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三) 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五、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二)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三)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四)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五)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
六、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
立方米、平方米、米取小数点后两位;吨取小数点后三位;千克、件取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