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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执业诚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执业行为,健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执业行为的动态管理,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单位和个人”)的职业诚信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执业诚信管理,是指对执业单位和个人的职业资格等基本情况及其从业活动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建档、考核、记录、发布,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执业单位和个人诚信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执业单位和个人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执业单位和个人诚信管理包括:基本情况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工程造价执业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标准见附件2-7.
基本情况记录: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资质、资格条件。
良好行为记录:必须符合基本情况记录条件,且信用评价60分以上。
不良行为记录:因基本情况记录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质和资格条件,以及发生附件所列不良行为的。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执业单位和个人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判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第七条 建立基本情况记录档案,应当由执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相关系统自行申报,经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后,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第八条 评定良好行为记录,由执业单位和个人在诚信管理系统的良好登记栏中自行申报,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后,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 执业单位和个人发生违法行为、有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举报属实、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上报,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诚信行为记录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后,通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予以公布。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期限为3个月至1年。
第十一条 对有不良行为的执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要求进行整改,由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其整改结果监督检查,整改合格的,可以缩短公布期限,但不少于3个月。
第十二条 执业单位和个人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更改、增加或删除,必须以正式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外省执业单位和个人再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应 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按本规定进行诚信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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