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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初始及增、升项登记工作的通知
川建价师协〔2014〕1号
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各考试合格人员:
根据《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 施 细 则》(川建价师协[2012]19号)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的规定,对2013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合格人员及2010年至2012年考试合格未登记人员的初始和增、升项登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登记时间
登记申请时间为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具体规定如下:
(一)登记单位为省直属的人员,请于2014年2月10日至5月10日的每周一至周三到省造价工程师协会315室 (成都市星辉东路8号3楼)办理登记事项。
(二)登记单位为各市、州管辖范围的人员,请于2014年2月10日起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各市、州受理截止时间请咨询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收齐资料后按附件1的时间安排到省协会办理。
(三)2010年考试合格的人员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成绩将过期作废。
二、申报登记程序及提交的书面材料
登记工作采取先网上申报再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员应登陆“四川造价信息网(网址:www.sceci.net)”“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网络办公平台(网址:http://www.sceci.net:8088/Main.htm)”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信息应如实填写并完整上传扫描件,信息填写完成后保存并上报数据到登记单位所属地的造价管理机构。
(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网上申报完成后,即可提交书面材料到登记单位所属地的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初始登记申请表》或《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增(升)项登记申请表》,在网络办公平台上报数据后即可打印《申请表》。在省协会办理登记的人员一式1份,在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的人员一式2份;
2、本人近期1寸彩色证件照1张;
3、与登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登记单位为无一级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的,在网上申报时“登记单位”栏填写具有一级法人资质的总公司名称,《申请表》“登记单位意见”栏加盖分支机构及总公司公章,劳动合同原件提供与分支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4、登记单位为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人员,应当提交该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及人事档案关系证明的原件。
5、登记单位与报名时所在单位发生变更的,需报名单位开具同意到其他单位登记的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2)。
6、登记增、升项的人员需提交《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7、登记增、升项的人员,现登记单位与原单位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交《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申请表》。在省协会办理登记的人员一式1份,在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的人员一式2份。在“网络办公平台”填报增、升项登记时“登记地区”及“现登记单位”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打印表格时系统即可同时生成《增(升)项登记表》及《变更登记表》,不需要再单独申报变更登记。
三、登记费用
每人收取登记费50元,刻章费20元。
附件: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