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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系统分类
按照照明在建筑中所起主要作用的不同,可将建筑照明分为视觉照明和装饰照明两大类。
1.视觉照明
满足人们的视觉要求(属生理要求),保证从事的生产、生活活动正常进行而采用的照明,称为视觉照明。根据具体的工作条件,视觉照明又可分为:
(1)正常照明。在正常工作时使用的室内、外照明,是保证人们工作和生活正常进行所采用的照明。它一般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同时作用,但控制线路必须分开。
(2)应急照明。应急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失电、灯具熄灭的情况下供人员疏散、保障安全或连续工作用的照明。应急照明按功能又分为三类:
1)疏散照明。发生灾害时,在正常照明完全熄灭的情况下,为使人员能准确无误地沿最近的通道找到出口,从而安全、快捷地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而设置的必要照明。疏散指示灯指向转弯的出口、疏散楼梯或疏散出口。
2)安全照明。正常照明熄灭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的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安全照明应能使人员避免陷入危险或避免人们因恐慌而导致人身事故。
3)备用照明。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而使正常照明熄灭时,为保证工作继续进行或暂时继续进行而设置的必要的照明。
备用照明的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的10%,安全照明的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的5%,疏散照明在主要通道上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lx为照度单位)。
应急照明必须采用能瞬时点燃的可靠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或卤钨灯。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发生故障不需要切换电源时,也可采用气体放电灯。
(3)值班照明。在非工作时间内供值班人员用的照明称作值班照明。在非三班制生产的重要仓库、大型商场、银行等处,通常宜设置值班照明。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4)警卫照明。这是按警戒任务的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的照明。
(5)障碍照明。障碍照明是为了防止飞行物与建筑物相撞的标志灯。一般建筑物高度在60m以上时应设置障碍照明。障碍灯一般装设于建筑物凸起的顶端(避雷针除外),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成组建筑群时,还应在外侧转角处的顶端分别装设,并应按民航、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
2.装饰照明
装饰照明是为创造和渲染某种气氛,与人们所从事的活动相适应(即满足人们的心理要求)而设置的照明。
装饰照明主要有建筑物泛光照明、节日彩灯、广告霓虹灯及喷泉照明、舞厅照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