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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四节房屋租赁管理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既可以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叉可以较好地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减少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同时,通过商品房屋租赁备案制度,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一)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
对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载明内容包括:出租人姓名(名称).承租人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四)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系统
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直辖市、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