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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二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概念及组织形式: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概念
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组织形式
依据《资产评估法》,评估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目前,房地产估价机构组织形式主要是合伙制和公司制中的有限责任制。采取合伙制的,应当遵循合伙企业法的一般性规定。一是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是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出资。四是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是要符合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台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采取有限责任制的,应当
遵循公司法有限责任制公司的一般规定。一是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50人以下。二是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是有公司住所。采取有限公司制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采取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