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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1)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从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
2)该存续期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时间段。
3)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屋面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自竣工之日算起;《规定》中确定的保修期为3年,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一套商品住宅竣工1年后出售并交付使用,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的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4年;但若竣工3年后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的质量保修期则应不低于3年。
4)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最低保修项目的保修期限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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