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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一)建设用地供应的含义
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过程。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主要有两大类:有偿使用与行政划拨。有偿方式又分为三种: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与土地使用权租赁。出让可按形式不同分为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
(二)供地的基本依据与政策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1.国家鼓励类项目:可以供地,甚至要积极供地。
2.国家限制类项目:限制供地。
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大量损毁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由于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对未经国土资源部许可或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限制供地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可责成地方政府收回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有关限制供地条件作出相应规定。
3.国家禁止类项目:禁止供地。按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所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建设项目。
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用地,在禁止期限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将根据经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集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编制、发布和调整《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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