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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估师复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0·2009-12-21 09:50:21浏览0 收藏0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与其他商品的开发相比,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盈利高、风险高的特点。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之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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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名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格化和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也是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必备条件。

  组织机构的作用在于对内管理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民事活动,他是使企业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组织机构依其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主要包括: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决策机构,决定企业重大事务。懂事会、经理层,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构,贯彻执行决策机构的决议和指示,经理由董事会聘用,管理企业的日常业务活动。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对执行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房地产企业如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视而不设监事会。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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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也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可以是自有的也可以是租赁的。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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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经营活动应当有自己的资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5条之规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按照该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高于100万元注册资本的规定。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水平要求的施工、规划、设计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财务、会计、统计、营销等方面的经济管理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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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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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可见,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兼进行具体的建筑活动,还需具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应遵循以上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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