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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3〕130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4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经济、建筑、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根据《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中国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中国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为便于统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各地在上报报名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二、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报考人员应在2013年7月1日―8月15日前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报名。
(二)报名方法:报名考生应登陆云南省房产管理信息网(http://www.ynhouse.org)“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打印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
各州(市)报考人员,到所在地建设(房管)部门报名,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当地建设(房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初审合格者由建设(房管)部门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13年8月20日前,报云南省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点:昆明市西昌路189号五楼省房地产业协会)。
省直和中直在昆单位的报考人员,可以到云南省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地点:昆明市西昌路189号五楼(省房地产业协会),电话:0871―64141045。
(三)报名材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实践经历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参加过2012年考试的报名考生不需提供2、3项,但须提供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准考证。
(四)报名收费:考试及报名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及《云南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科目
201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为四个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具备能力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各地要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考试报名工作,确保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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