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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上海市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的精神和要求,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继续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范围对象及相关要求
详见“45号文”和本通知附件1。
本次评审试点,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19年12月31日,凡此日期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按规定办理了高级老师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本次正高级经济师职称的申报。
二、申报受理及时间安排
(一)2020年3月31日前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完成对申报人的考核,提出人选名单,并完成内部公示,提交本系统评议。
(二)2020年4月30日前
委、办、局(集团公司)、区完成系统评议推荐等工作。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推荐,或协调相关部门按行业分类委托学科组代为推荐(委托手续请在4月5日前办理)。
(三)2020年5月1日—5月17日
接受经系统推荐的人员网上申报(届时请登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中的“职称服务系统”,申报网址入口:http://rsj.sh.gov.cn/zcps/zcpssb/index),逾期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对未按时申报或未完成提交的申报人,不纳入本次评审受理范围。
(四)2020年6月14日前
高评委办公室向申报人员反馈材料受理凭证。对于因申报人材料提交不全的,由高评委办公室网上反馈通知补正,在6月21日前未按高评委要求完成修改补充并提交的,高评委办公室不再受理审核。
(五)2020年6月17日—28日
申报人所在区、委办局(集团公司)凭受理凭证按照书面材料上报要求,将材料分别送相关专业学科组(附件4),受理时间为工作日9:30-11:30,14:00-16:00,节假日不受理。
三、其他
(一)材料要求
1.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外地户籍提供)、《学历证书》(其中对2002年以后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可不上传证书信息)、《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其中对2014年以后在本市取得的高级经济师职称,可不上传证书信息)、《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获奖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章。提交书面材料须将原件一同交由学科组受理点,以便与复印件核实,核实完毕当场退还。
2.上述材料均须作为附件材料通过职称服务系统上传(专著可仅上传封面、封底及目录,论文另需上传WORD版本,供论文重复度检测用)。
3.若以代表作作为论文提交,需提供2名本行业内正高级老师的各自独立撰写的书面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必须写明申报人与该项目的关系、申报人在其中承担的角色,该项目在行业中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老师推荐的原因和理由。推荐老师须在推荐意见后附填老师所在单位名称、职务、职称(附职称证书)和联系方式。
4.《申报高级经济师人员考核推荐表》(附件2)由所在单位和系统单位人事部门填写。
5.所有纸质材料要求用标准档案袋包装,并将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黏贴在档案袋正面。
(二)继续教育要求
试点期间对申报者的继续教育将统一组织进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评审费及缴费方式
评审费共计1500元(含论文审阅费、学科组评议费、评委会评议费等)。申报人一旦从申报系统收到评委会分配的受理号后,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银行柜面转入以下账号,并保留转账凭证原件,与申报纸质材料一起交予评委会学科组。
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51310000501772543F
单位名称: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单位电话:021-31263858
开户银行名称:上海银行闸北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31630803001752757。
转账时务必在备注栏请注明:申报者姓名+正高经评审费,如:王XX正高经评审费。如果申报者请别人代缴,必须标注申报者的姓名,而非代缴者姓名。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
相关稿件
下载附件:
附件3、承诺书.doc
附件4、上海市正高级经济师评委会所属各专业组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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