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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职(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职(执)业资格。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申报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或同职级以来所取得的,且为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排名须在前 5 位。“省部级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调查报告、发展规划、管理咨询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单位)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 5 位,被采用的须提交有关单位采用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批复和执业资格证书须提交原件。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上缴税收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五条 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和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增刊、专刊、特刊、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下从事经济工作人员适用科研课题、专题调研报告、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指导龙头企业相关条款可认可县级相关成果。
第十七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2014]1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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