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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策
(一)高级经济师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 2020 年起,副高级经济师职称需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作为申报副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条件;知识产权专业纳入经济系列,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需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作为申报副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条件,此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职称,可作为申报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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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继续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统一。其中正高级教师仍实行总量控制,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不得超过 30%,具体通过人数由省级人社、教育部门核定(属高层次认定人才占通过数),评审结果报国家备案。
(三)中央在鄂单位委托评审。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中央在鄂单位,可由其主管部门按程序委托我省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为进一步简化手续,中央在鄂单位不再需要每年单独出具委托评审函,可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多个年度、多个系列、一次委托”的原则,根据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向省级或属地人社(职改)部门出具一个总的委托函,注明委托原因、委托专业等情况,原则上一次委托期限不超过3年。委托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人社(职改)部门不再审核资格,由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照我省相应条件标准审核后,按程序参加职称评审。
(四)水平能力测试。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专业、级别应与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级别相一致,高级合格标准仍实行双线控制(合格线按百分制计算不低于 60 分,合格率不超过 80%)。中初级合格标准和通过 率由各评委会办公室报请评委会核准管理部门协商后确定。各评委会办公室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在组织水平能力测试时细化防控措施,创新方式方法,确保水平能力测试工作安全平稳。
(五)转评和晋升。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符合现专业技术岗位能力业绩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对应为国家规定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原职称系列(专业)与现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近、岗位职责相关联的,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原岗位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和晋升。
(六)职称评审通过率。我省各高评委会评审通过率按层级分别设定,正高级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 70%(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核定通过人数),副高级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 80%。中初级通过率按权限由相应评委会核准管理部门确定。自主评审单位可结合人才队伍梯次建设实际,按不超过岗位空缺数设定通过人数。 评审通过率=评审通过人数÷正式提交评委会评审人数×100%。高层次人才、援外援藏援疆援青人员可不纳入评审通过率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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