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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织
(一)各高评委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应于评审前 5 个工作日报省职改办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资格审查、评审会议程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
(二)各评委会召开评审会时,应组织老师评委集中学习《暂行规定》相关评审程序、有关要求和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等,并提出有关评审要求和评审纪律,特别强调要坚守评价标准的底线要求,严格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三)评委会老师应具备《暂行规定》所列条件,且任期不得超过3 年。其中,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未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老师一般不担任评委;没有职称的行政领导不得担任评委;不具有本职称系列的老师不能担任评委;不具有本专业相应层级(低于)职称的老师不能担任评委。
(四)各评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评委会老师库,每年召开评审会议前,在评委会老师库内随机抽取评审老师组成职称评委会,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按系列组建的高评委会老师不少于 25 人,按专业组建的高评委会老师不少于 11 人,出席评审会议的老师人数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 2/3。高评委会人数,经省职改办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五)评审结束后由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对公示后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高级以上),报省职改办确认发文,高评办集中办证。自主评审单位和各地中小学教师、卫生系列按有关规定执行,结果向省职改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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