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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浙江高级经济师材料包括申报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知识产权专业技术申报的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各位考生,各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论文指导文档,大家可通过资料下载区域免费领取。
申报浙江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及材料如下:
(五)基本素养。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热爱知识产权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服务。
(六)学历资历。
1.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有效的国家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知识产权师满2年;
②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知识产权师满4年;
③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知识产权师满5年;
④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知识产权师满10年;
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可视同取得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
2.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满5年。
(七)转评。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须申报转评同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
2021年底前取得我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利服务领域)、工程专业(仅试点地区的专利工程领域)或经济系列专利方向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高一级别知识产权师职称,无需先经转评。
(八)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评聘结合等要求。
1.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2.继续教育要求。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参加知识产权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之一。
3.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九)绿色通道。
在知识产权服务和运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的,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或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一)主持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1项或省级标准3项以上,并发布实施的,可直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
(二)主持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标准1项或国家标准2项以上,或参与编制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1项,并发布实施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三)主持完成的国家级规划、国家级研究项目等代表性成果,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可直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上述情形均须由2名知识产权领域知名正高级专家举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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