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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社厅·2023-09-05 09:06:15浏览100 收藏20
摘要 近期,根据辽宁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可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

近期,根据辽宁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可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科学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官方原文如下: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中直驻辽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培育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科学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会计人员能力评价方面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着力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统筹推进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2.坚持科学评价。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相衔接,引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评价体系、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加强评审管理和优化评审服务、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

健全评价体系

1.规范会计人员职称层级。会计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级,相对应名称分别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2.会计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3.明确会计人员职称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二)创新评价机制

1.创新评价方式。针对不同职级的特点,创新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答辩、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会计人员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可申报参加评审。正高级会计师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并参加答辩和评审。

2.明确评价机构。省财政厅是全省会计系列职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组建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职称评审申报人员的初审工作。

3.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科研能力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扎根基层。

(三)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2.突出评价能力、业绩和贡献。围绕会计人员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引导会计人员全面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熟练运用会计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

3.完善评价标准条件,建立指标体系。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辽宁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报名参加考试。逐步完善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内容和评审标准,建立科学评价指标体系。

(四)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服务

1. 优化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推行无纸化职称评审,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反馈和评审全程网上办理,规范和优化申报评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 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细化评审规则,强化评审考核,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坚持评审回避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客观公正。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健全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 严格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审核机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职称管理,完善考核推荐程序。要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履职情况以及年度考核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根据岗位和职数要求,对符合条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集中公示,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相关部门。

4.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库,坚持同行专家评审,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高水平会计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实行评审专家诚信管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五)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会计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有机衔接。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可免于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减轻会计人员负担。

2.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相应会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3.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会计人员更新专业知识和提升专业技能。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地更新知识,提升能力,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环境、会计制度与技术和方法等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协同发力、形成合力,以过硬的业务本领狠抓落实,确保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稳步实施,务求实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各层级的会计职称评审和考试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程序规则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会计人员积极参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支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辽人社职〔2019〕43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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