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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雨水汇水面积应按地面?屋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出屋面的毗?侧墙,应附加其最大受雨面正投影的一半作为有效汇水面积计算。窗井、贴近高层建筑外墙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应附加其高出部分侧墙面积的二分之一。
4.9.8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口、溢流堰、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
4.9.9 一般建筑的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 10 年重现期的雨水量。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其 50 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4.9.10 建筑屋面雨水管道设计流态宜符合下列状态:
1 檐沟外排水宜按重力流设计;
2 长天沟外排水宜按满管压力流设计;
3 高层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宜按重力流设计;
4 工业厂房?库房?公共建筑的大型屋面雨水排水宜按满管压力流设计。
4.9.11 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
4.9.12 高层建筑阳台排水系统应单独设置,多层建筑阳台雨水宜单独设置。 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注:当生活阳台设有生活排水设备及地漏时,可不另设阳台雨水排水地漏 。
4.9.13 当 屋面雨水管道按满管压力流排水设计时 , 同一系统的雨水斗宜在同一水平面上 。
4.9.14 屋面排水系统应设置雨水斗、不同设计排水流态、排水特征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选用相应的雨水斗。
4.9.15 雨水斗的设置应根据屋面汇水情况并结合建筑结构承接、管系敷设等因素确定。
4.9.16 雨水斗的设计排水负荷应根据各种雨水斗的特性、并结合屋面排水条件等情况设计确定,可按表 4.9.16 选用 。
表 4.9.16 屋面雨水斗的最大泄流量 ( L/s )
雨水斗规格( mm ) |
50 |
75 |
100 |
125 |
150 | |
重力流
排水系统 |
重力流雨水斗泄流量 |
― |
5.6 |
10.0 |
― |
23.0 |
87 型雨水斗泄流量 |
― |
6.0 |
12.0 |
― |
26.0 | |
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 |
一个雨水斗泄流量 |
6.0 ~ 18.0 |
12.0 ~ 32.0 |
25.0 ~ 70.0 |
60.0 ~ 120.0 |
100.0 ~
140.0 |
注:满管压力流雨水斗应根据不同型号的具体产品确定其最大泄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