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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几大水域的流域污染问题更是严重,加强流域水污染治理成为改善我国水污染现状的重点。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了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内的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虽然在流域水污染治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转变流域水污染的现状,流域污染问题仍在继续,并有逐渐严重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更加强而有力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和推进我国流域水污染的治理工作。$lesson$
一、 我国流域水污染的现状
目前,我国流域水污染问题严重,虽然经过长期治理,但治理状况仍不乐观。根据《国家“十一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战略规划》,其中对我国重点流域的环境状况的调查显示,2005年在对重点流域377个断面国家监控中发现,62个断面水质好于III类,92个断面达IV类,59个断面为V类,164个断面劣V类,淮河、海河、辽河、黄河以及三峡库区和上游区等流域均处于中、重度污染的程度,其中,黄河干流61%的断面达不到III类水质要求,部分支流污染严重,水质劣于V类,而三峡库区和上游区水质仍有所恶化。同时,据据环保总局发布的《200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全国近14万公里河流中近40%的河水受到了严重污染,且七大水系中劣V类水质占41%。同时根据调查显示,黄河、长江以及淮河的污染情况在进一步加重,部分甚至大部分河段受到严重污染,已不符合饮用、用水标准。
根据以上的调查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流域水污染问题仍在继续加重,而造成这些流域水污染状况严重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工业污水的排放。但近几年来,污染不仅限于城市,也逐步向农村蔓延,生活污水以及含有化学物质的农药化肥等也逐渐成为我国主要流域水质恶化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不合理,重化工业的发展过快,并且大部分重化工业集中分步在我国重要江河沿岸,这就导致大量的污水被排放到江河当中。根据调查,我国工业污水的排放量在不断增加,我国主要流域的河流每年都要承载更多的污水。与此同时,由于欠缺污水处理的机制,越来越多的生活污水被直接或间接的排放到江河中,甚至超出了工业污水排放量,成为流域污染的又一重大原因。除此之外,来自农药化肥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过度或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给水资源造成的严重污染已成为一个明显的事实。
二、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法律困境
多年来,我国的流域水污染问题一直非常严重,治理形势非常严峻,已经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然而,长期以来的流域水污染治理却并未取得显著的成果。流域水污染治理一直以来就是水污染治理中的一大难题,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也很多,撇开经济发展、管理体制等因素不谈,仅就法律保障方面而言,在治理流域水污染方面就存在着缺失现象。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关于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但在流域水污染治理方面却并未形成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尤其是针对水污染治理的《水污染防治法》本身不够完善,使得流域水污染的治理在法律上缺乏有力的保障。
(一) 地方政府责任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官员的考核都是以经济增长作为标准,未把环境效益作为一项考核内容,这种不健全的体制,导致地方政府官员把经济增长作为唯一的目标,将环境保护弃之不顾,完全忽视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法律仅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这表明地方政府仅对水环境保护负有责任,但并未要求其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造成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水环境保护。
(二) 区域间协调机制不健全
《水污染防治法》虽然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但是由于流域水污染可能涉及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它们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因素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很多利益不好协调,而由于国家环保总局以及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地位并不独立,在协调跨界流域水污染问题上并不能够发挥很好的协调作用。
(三) 惩罚力度不够
我国现有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在惩罚违法行为上并未规定过高的惩罚额度,惩罚的方式和种类也不多,因此,造成了污染企业宁愿违法排污。由于购买污染处理设备的成本过高,而污染处理设备作业也需要很高的费用,因此,许多企业或没有污染处理设备,或闲置不用,即使被查处,其罚款的额度仍远远低于违法作业的所得收益。
(四)公众参与不足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其他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有关于公众参与的笼统规定,但都仅仅赋予公众监督检举权,并未从实质上赋予公众直接参与的权利,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公众参与的效果并不良好。虽然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有公众参与,但由于缺乏水环境状况的信息,公众参与也仅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实现广大群众对水环境保护的参与。
三、新《水污染防治法》对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突破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对于我国水污染的治理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尤其对于流域水污染治理这一难题来说更是意义重大。新的《水污染防治法》,是对我国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完善,是针对当前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颁布实施的,对现有法律法规未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十分模糊的方面做出了规定或者较为具体的规定,无疑使水污染治理在法律方面有了新的突破。虽然,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专门针对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法律,但现有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仍为治理流域水污染提供了有很大的法律保障,尤其是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中的一些规定适用在流域水污染的治理上更能发挥出作用,产生更为明显的治理效果。
(一) 统一编制流域水污染治理规划,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对于防治水污染仍然坚持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虽然仍并未对规划做出比较具体的规定,但突出强调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的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流域水污染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未能协调好水污染防治与经济发展之间、各行政区域之间的关系。新法进一步强调统一规划的重要性,将流域水污染治理提升到一个重要的高度,在规划编制上要求处理好水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要进行协作、互相配合,这将更有利于流域水污染的治理工作。
同时新法更加注重强调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上的作用,将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就意味着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对待水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承担起保护水环境和防治水污染的责任。因此,将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纳入水污染防治的工作中,有利于克服地方政府只重经济指标、忽视水环境保护的弊端,改变以往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以牺牲水环境的代价来换取经济效益的做法。加强地方政府责任对我国水污染防治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有助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对其河流沿岸企业的管理,从而有利于我国流域水污染的治理。
(二)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流域水污染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上游地区污染将直接影响下游地区的水质,若上游地区污染治理不好,将直接影响下游地区污染的治理,因此,加强上游地区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由于流域水污染的特征,上游地区为保护水环境,容易造成上、下游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平衡这种关系,于是新法把生态补偿机制纳入进来。新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对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下游地区污染的程度,有利于下游污染的治理,不会因为上游污染不断扩大到下游而导致下游地区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
(三) 加大惩罚力度
一直以来,污染企业并不害怕处罚的原因在于我国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行政处罚额度过低,因违法所受的损失要远远低于因守法所要付出的成本,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考虑到这种情况,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进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但提高了罚款的额度,还新增设了处罚的种类,扩大了处罚的对象等,对于污染企业来说,无疑是增加了违法的成本,会限制企业的排污行为,有利于保护江河的水质和推进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
(四) 加强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还需要广大群众的广泛参与,在治理流域水污染方面同样离不开公众参与。完善公共参与制度,扩大公众参与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能够更加推进流域水污染治理的进程。公众参与需要有法律做保障,因此,新法要求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并且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国家建立统一的水环境信息发布制度,使公众了解水环境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公众对水环境状况了解的越详细、越真实,就越能提高公众防治水污染的意识,越能激烈公众自觉的防治水污染。因此,对于流域水污染的治理,尤其在沿江河的重化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新法加强了对城镇污水的防治和农业及农村水污染的防治,这无疑是从造成流域水污染的原因上入手,把可能持续加重流域水污染的问题加以解决,对流域水污染的治理有重大意义。
结 语
经济的发展,造成我国流域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然而除去经济原因,法律保障的缺失却成为流域水污染治理成效不彰的重要原因。要想在流域水污染治理上取得更大的成效,就必须要加强法律的保障,进一步健全和完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而新《水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无疑起到了这一作用。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为水污染的治理防治开辟了一个新的天地,同时其中的很多规定,如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以及加强对城镇污水的防治和农业及农村水污染的防治,对于流域水污染治理更是新的突破,将为我国的流域水污染治理打开一个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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