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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勘察设计注册人员变更注册问题的通知
内建设[2014]134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和勘察设计技术人才正常流动相关程序,提高勘察设计注册人员变更注册办事效率,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0号)和勘察设计注册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勘察设计注册人员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员需提前半年向本企业提出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本人变更注册原因、提交声明日期和企业法人签名并提醒企业尽快落实相关注册人员,以免影响企业资质等级和范围,造成之前承揽的任务难以完成。
声明期满,如果该企业尚未引进新的相关注册人员从而影响企业资质的,在本人提交变更注册有关材料的同时(包括声明材料),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所辖勘察设计企业,落实此通知的要求,做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变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