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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项目: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库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项目组成:
贮存设施设计原则: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3、一般要求:
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1d,于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3d.
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选址要求
(1)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m以外。
(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5)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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