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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答疑二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学员提问1:
周老师,你好,你讲的太好了,先谢谢您。
我想问一下本讲中有些数字与教材不符,应以哪个为准?比方说讲座中
“热网区外和未进行集中供热的城市地区,不应新建产热量在2.8MW以下的燃煤锅炉。” 教材中“热网区外和未进行集中供热的城市地区,新建燃煤锅炉的产热量应在4蒸t/h以上。”

老师回答1:
你好同学:蒸汽锅炉的容量用蒸发量表示的,单位是t/h(俗称蒸吨)。热水锅炉的容量是用热功率(过去称为供热量)表示的,单位是MW。小型蒸汽锅炉的换算一般是1t/h=0.7MW


学员提问2:
老师:
热电联产部分,讲课内容书中没有,书中内容,讲座中也没有。

老师回答2:
你好同学:该部分的讲课内容是以2000年1月1日的《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为依据的,即该规定的第2、6条。而教材的规定是2007年的规定。但是大纲要求的内容却与教材的内容不相符。因此,只是选择了与大纲内容相符的2000年规定的部分。同时,建议你参看教材P242页的相关规定。


学员提问3:
周老师您好!请问“取消评价资质”和“吊销资质证书”是不是一回事?它们到底是什么关系?

老师回答3:
你好同学:实际上取消和吊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取消针对的是授予资格本身,吊销则是针对许可得到的许可证照。前者是行政许可本身,后者是行政处罚方法。因此如果是资质条件本身的不合规定就是取消资质,而如果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则可以吊销资质证书。国家环保总局是资质的许可机关,只能规定“取消”,而“吊销”作为处罚的方法只能由《环评法》这样的实体法来规定。换言之,环保总局取消了资质,在最终效果上虽等同于吊销,但是如果没有环评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话,环保总局却可以不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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