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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

|0·2012-11-27 13:38:14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朋友准备2013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环球网校特地对基础考点进行了汇总,希望能提高您的复习效率.

  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

  1、避免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的有关规定:

  根据《环评法》第1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2、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的环评

  根据1998年的《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31条规定: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例题】

  1、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审批

  A 国家环保总局 B 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C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

  答案:C

  解析:环评文件的审批程序

  2、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说法正确的是

  A 应先由其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B 应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C 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作出审批决定

  D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作出审批决定

  答案:AC

  解析: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时,其审批程序有预审要求,但是环保部门的审批时间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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