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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本章考纲要点:
( 1 )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
( 2 )掌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 3 )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有关规定;
( 4 )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适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 5 )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 6 )掌握防止地表水污染的有关规定;
( 7 )熟悉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有关规定。
该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水防法》)
《水防法》第2条 (与新法没变化)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掌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水防法》第13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三、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有关规定
1、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主体:
原则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类型: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3、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范围: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