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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10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省直和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环境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95号)精神,现将我省考试报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与分工
我省201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共同组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实施及对考试合格人员的颁证工作;省环保厅负责资格审查、考前培训和注册管理等工作。
二、考试时间和科目
2013年5月25日―26日
5月25日
上午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下午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5月26日
上午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下午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三、报考条件
(一)申请参加考四科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申请免试部分科目(考二科)的报名条件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2科,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国家环保部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四、报名时间及程序
报名时间:2013年1月10日8:30至2013年2月5日18:00。
报名程序:报考人员请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rst.gansu.gov.cn),按以下程序报名。
(一)了解报考条件。报考人员要认真阅读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报考条件进行报名。报考人员必须完全符合有关报考条件,如弄虚作假填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填报信息。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按网上提示如实、准确填报报考级别、科目和其他相关信息。
(三)上传照片。首次报考人员按网上提示上传近期(半年内)数码免冠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格式,大小必须小于30K。照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必须按要求重新上传,否则资格审查不能通过。
(四)网上缴费。资格初审和照片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于2013年1月15日至2月10日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按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网上报名成功且上传照片质量合格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必须于2013年5月18日至5月24日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打印准考证(须在报名时记住系统自动生成的报名序号)。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以前因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计算机和其他资格考试违纪而处在停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否则后果自负。
(二)申报参加考2科(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携带符合免考条件的证书原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电话0931-8412756),合格后方可在网上进行报名。申报参加考4科的人员,其报考资格在网上初审。不符合报考条件而擅自报考的人员,造成的后果自负。
(三)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考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收费标准:考试费《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55元/科、其它3个科目35元/科。
(五)应试人员应考时,必须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按答题要求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卷面指定位置做答。
(六)本次考试只在兰州市设考场,应试人员必须持准考证和身份证(身份证丢失的可以带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参加考试,两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七)严肃报考和考试纪律。对伪造证书、提供虚假证明等方式取得考试资格或替考、利用电子设备高科技手段作弊等严重违纪应试人员,一经查实要严格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处理,当年全部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合格证书收回,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任何资格考试。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