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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延长试用期,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试用期不合格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
总之,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应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为借口拒绝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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