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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剪力墙结构、截面尺寸选择
剪力墙的截面尺寸按下列要求确定:
(1) 按一、二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1/16,且不应小于200 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1/20,且不应小于160 mm。当为无端柱或翼墙的一字形剪力墙时,其底部加强部位截面厚度不应小于层高的1/12;其他部位不应小于层高的1/15,且不应小于180 mm。
(2) 按三、四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1/20,且不应小于160 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1/25,且不应小于160 mm。
(3) 非抗震设计的剪力墙,其截面厚度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1/25,且不应小于160 mm。
(4) 剪力墙井筒中,分隔电梯井或管道井的墙肢截面厚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160 mm。
(5) 墙肢高厚比为5~8 的短肢剪力墙厚度不应小于200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