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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概念解析
一、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审核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监会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⑩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①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和违反合同,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法和违反合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责令整改措施
2、取消托管资格措施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事由: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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