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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一:份额持有人及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定权利
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④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⑤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⑦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决议规则
1、召集
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有权自行召集
至少提前30日公告: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召开方式:现场或通信。
出席人数: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集:在原公告的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决议
审议事项: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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