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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履行管理
勘察合同双方的职责(“由最有条件的一方尽义务的原则”)
1、发包人的责任与违约责任
发包人的责任 |
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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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勘察人提供勘察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 |
(1)本工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
因未提供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
(2)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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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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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信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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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必要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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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一项或多项由勘察人收集时,订立合同时应予以明确,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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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勘察人提供现场工作条件 |
(1)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 |
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 (2)补偿勘察人来回的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3)工期按实际延误的工日顺延。 |
(2)查清地下埋藏物,平整施工现场,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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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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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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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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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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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属于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工作人员一起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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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勘察费用的阶段支付 |
(1)阶段支付: 第一阶段: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 第二阶段:勘察外业工作结束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约定勘察费的某一百分比。对于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还可将这笔费用按实际完成的勘察进度分解,向勘察人分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阶段: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
(1)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
(2)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 勘察人尚未开始勘察工作→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勘察人已进行勘察工作,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 勘察人已进行勘察工作,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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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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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若要求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计算的加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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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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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勘察人的知识产权 |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
(三)订立勘察合同时应约定的内容
1、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2、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现场的工作条件
3、勘察工作的成果
在明确委托勘察工作的基础上,约定勘察成果的内容、形式以及成果的要求等。
4、勘察费用的阶段支付
(1)订立合同时约定工程费用阶段支付的时间、占合同总金额的百分比和相应的款额。
(2)勘察费用计价方式包括: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取费;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
5、勘察工作开始和终止时间
明确约定勘察工作开始的日期,以及交付勘察成果的时间。
6、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明确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是采用仲裁或诉讼。采用仲裁时,需注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